当前位置:主页 > 关于城头山 > 城头山遗址保护办法

常德市出台首部实体性政府规章《城头山遗址保护办法》

时间:2018-1-15 16:06:23 来源:未知 作者:澧县城头山 点击:13483次
(三)向护城河排放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和生活污水;
(四)堆放杂物垃圾,放养畜禽;
(五)野炊,焚烧秸秆、树叶、荒草等。
 
第十九条
在重点保护区内,除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攀爬、刻画、污损遗址本体及保护设施。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城头山遗址保护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由澧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拆除、污损、破坏保护标志的,由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攀爬、刻画、污损遗址本体的,由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拒不上交的,由澧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物品,堆放杂物垃圾,放养畜禽的,由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消除危害;必要时,可以报请澧县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挖沙取土、打井修渠、修坟立碑的,由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恢复原状;必要时,可以报请澧县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一般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内野炊,焚烧秸秆、树叶、荒草的,由澧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规划、住建、环保、公安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城头山遗址、保护设施及文物造成损毁、灭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头山遗址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文物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常德政府网站

上一页  [1] [2] 

收藏 关闭 打印

上一篇:没有新闻了

下一篇:没有新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