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党务政务公开 > 文明创建

解读《志愿服务条例》

时间:2018-3-12 14:36:55 来源:澧县城头山 作者:澧县城头山 点击:4918次

    2017年6月7日,《志愿服务条例》经国务院第17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7年8月22日由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5号形式予以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志愿服务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围绕大家关心和关注的一些问题现予以解读。
  问:什么是志愿服务?
  答:《条例》规定,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问:谁可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答: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城乡社区、单位内部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本单位同意成立的团体,可以在本社区、本单位内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问: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问:志愿服务工作归谁管?
  答:《条例》规定,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问: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怎样才能获得志愿服务?
  答:《条例》规定,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信息,说明可能发生的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答复;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
  问:为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权益,《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应当说明有关信息;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其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并提供必要条件;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开展相关培训;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情况等信息,无偿、如实为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问:志愿者主要有哪些义务?
  答:《条例》规定,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志愿者接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志愿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志愿者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问:志愿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也未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的,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志愿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也未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的,将承担志愿服务组织对其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评价后果;如果因未履行及时告知义务,造成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人身、财产等权益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问:为了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条例》规定了哪些扶持和保障措施?
  答:为了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条例》规定了多项扶持和保障措施:
  一是由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的促进措施。包括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对有突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采取措施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志愿者给予优待等。
  二是鼓励有关单位、组织采取的促进措施。包括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