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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城头山古文化遗址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

时间:2018-4-10 17:33:44 来源:澧县城头山 作者:澧县城头山 点击:5922次
    为加强城头山古文化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规范文物藏品征集行为,丰富馆藏藏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

律法规,结合我馆藏品征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藏品征集工作是指根据本馆自身的定位、任务、藏品现状和发展需要,通过购买、捐赠、调拨、拍卖

、移交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获取藏品的业务活动。

    第二条 在文物征集过程中产生的专家鉴定费、包装费、运输费、差旅费等费用,按照湖南省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文物馆藏保护科负责全馆藏品征集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

征集工作。

    第四条  委托国家认可、具有权威鉴定评估资质的第三方鉴定评估咨询机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拟征集藏品进行鉴定评估,

出具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评估咨询报告。

    第五条 藏品征集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获取藏品:

    (一)购买。藏品合法拥有者(或单位)自愿有偿转让且符合本馆征集需要的藏品,经鉴定评估确认后,以双方认可的价格进行购

买。

    (二)捐赠。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并颁发收藏证书或奖金。

    (三)调拨。按国有资产管理和文物调拨程序调拨有关单位藏品。

    (四)拍卖。有选择地参加一些资信好、品质高的拍卖会,竞拍溢价率按征集评估程序确定。

    (五)接收涉案藏品。接收公安、边防、海关、海警、法院、工商管理等部门依法没收、移交的藏品。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关于文物收藏单位可以通过接受捐赠方式获取文物的规定,结合本馆工作实际,

特制定本馆接受文物捐赠工作流程:

    (一)获取、初审文物捐赠信息,制定《博物馆拟受赠藏品清单》。

    (二)核实捐赠人的身份符合国家文物法的规定,即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召开主任会议,拟受赠藏品交由会议集体商议通过。

    (四)交由国家认可、具有权威鉴定评估资质的第三方鉴定评估咨询机构鉴定评估。制定《城头山文化遗址博物馆受赠藏品清单

》和《城头山古文化遗址博物馆受赠藏品审批表》,提交馆领导审批。

    (五)办理移交、入藏手续。按相关规定办理移交、入藏手续,向藏品保管部门提交《城头山古文化遗址博物馆拟受赠藏品鉴定

评估报告》、《城头山古文化遗址博物馆受赠藏品移交清单》等原件或复印件。

    (六)如需考虑藏家在收集、保管过程中的成本付出,可给予适当的捐赠奖金。捐赠奖金数额由本馆与捐赠者进行协商确定,但

不能高于专家估价的30%。捐赠奖金按财务流程办理。

    (七)对于无偿捐赠的藏品,应向捐赠者颁发收藏证书。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关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可以通过文物行政部门指定保管或调拨方式取得文物的规

定,结合本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馆接受文物调拨工作流程:

    (一)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达成文物调拨意向;

    (二)向湖南文物局提出调拨文物书面申请(一级文物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

    (三)得到湖南省文物局批准后,双方签订文物调拨协议书;

    (四)完成调拨文物清单及藏品档案;

    (五)给予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合理补偿金,具体办法遵照省文体广旅新局及以上文物行政部门规定执行;

    注:以上诸流程表仅供常规文物征集工作之用,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第八条 如非特殊情况,每年上半年由藏品征集部门根据本馆的藏品征集工作规划和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制订下

一年度藏品征集计划和相应的藏品征集专项经费使用计划,呈报馆长审核、主任会议审批。

    第九条 专家鉴定评估意见包括拟购藏品的真伪、收藏价值和参考价格等。征集购买藏品的审批工作实行专家鉴定一票否决制

度。专家意见和审批研究过程等要有文字记录并存档。

    第十条 藏品征集经费的付款方式,必须按照财政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支付。

    第十一条 从文物商店或拍卖行等企业、事业和团体单位购买或有偿调拨、移交、调拨的藏品,对方需开具完税发票。以拍卖

方式征集藏品的,应在开拍前聘请专家进行鉴定评估。拍卖成交价不得超过专家评估价格。

    第十二条 从民间私人手中收购藏品,卖主须提供个人身份证等资料,并开具完税发票。

    第十三条 藏品征集工作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征集人员不准假公济私,不准借博物馆的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征集文物,违者严肃处理,涉及违法行为交由有关机关

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调查和征集藏品所产生的所有资料,均应分门别类建立详细的档案,指定专人保管,以备查验。

    第十六条  藏品征集项目结束后,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对征集资料进行整理,并移交保管人存档管理。

 
    本条例解释权在澧县城头山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处。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