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学术研究 > 学术快讯

澧县城头山古文化遗址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与工作规范

时间:2019-8-8 16:03:01 来源:澧县城头山 作者:澧县城头山 点击:5227次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本单位学术水平,加强科研队伍人才储备,提高土遗址保护能力和城头山遗址的研究能力,根据《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设立“城头山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处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本馆最高学术审议、评定、管理与咨询机构,由本单位代表组成,在城头山管理处的领导下负责审议有关重大学术事项,提出工作建议。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弘扬学术道德,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服务于城头山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发展战略。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审议城头山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博物馆业务发展规划,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审定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本单位有关规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和顾问若干名,秘书1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其他委员由馆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发文公布。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任。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充分考虑老、中、青结合和专业分布均衡。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本单位学术研究的实际需要,聘用若干名顾问。顾问的主要职责是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退休或调离的;
  (三)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
  (二)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四)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的权力;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认真完成本单位有关科研管理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二)努力推动本馆学术研究,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
  (四)负责组织审定本单位对外评聘专家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商讨、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业务工作。如有需要,也可随时召集举行。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因故缺席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  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二十条 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情节严重时,由学术委员会提议,报请主任办公会批准,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该委员须回避,不参加审议和表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2019年8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