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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城头山古文化遗址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与工作规范
时间:2019-8-8 16:03:01 来源:澧县城头山 作者:澧县城头山 点击:5766次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本单位学术水平,加强科研队伍人才储备,提高土遗址保护能力和城头山遗址的研究能力,根据《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设立“城头山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处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本馆最高学术审议、评定、管理与咨询机构,由本单位代表组成,在城头山管理处的领导下负责审议有关重大学术事项,提出工作建议。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弘扬学术道德,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服务于城头山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发展战略。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审议城头山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博物馆业务发展规划,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审定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本单位有关规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和顾问若干名,秘书1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其他委员由馆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发文公布。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任。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充分考虑老、中、青结合和专业分布均衡。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本单位学术研究的实际需要,聘用若干名顾问。顾问的主要职责是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退休或调离的;
(三)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
(二)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四)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的权力;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认真完成本单位有关科研管理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二)努力推动本馆学术研究,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
(四)负责组织审定本单位对外评聘专家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商讨、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业务工作。如有需要,也可随时召集举行。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因故缺席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 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二十条 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情节严重时,由学术委员会提议,报请主任办公会批准,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该委员须回避,不参加审议和表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2019年8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提高本单位学术水平,加强科研队伍人才储备,提高土遗址保护能力和城头山遗址的研究能力,根据《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设立“城头山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处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本馆最高学术审议、评定、管理与咨询机构,由本单位代表组成,在城头山管理处的领导下负责审议有关重大学术事项,提出工作建议。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弘扬学术道德,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服务于城头山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发展战略。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审议城头山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博物馆业务发展规划,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审定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本单位有关规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和顾问若干名,秘书1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其他委员由馆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发文公布。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任。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充分考虑老、中、青结合和专业分布均衡。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本单位学术研究的实际需要,聘用若干名顾问。顾问的主要职责是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退休或调离的;
(三)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
(二)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四)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的权力;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认真完成本单位有关科研管理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二)努力推动本馆学术研究,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
(四)负责组织审定本单位对外评聘专家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商讨、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业务工作。如有需要,也可随时召集举行。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因故缺席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 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二十条 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情节严重时,由学术委员会提议,报请主任办公会批准,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该委员须回避,不参加审议和表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2019年8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