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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时间:2013-12-16 11:22:44 来源:网络 作者:国家文物局 点击:21050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内容和深度,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规划适用于确需建设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以下简称遗址公园)的大遗址。规划必须以文物保护规划为依据,符合文物保护规划中展示规划的原则和要求,是遗址公园建设与管理的技术性文件。
  第三条 规划应在科学保护遗址的基础上,充分、准确阐释遗址的价值,评估相关社会、经济和环境条件,确定遗址公园的定位、建设目标、内容等。
  第四条 规划须遵守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技术规范,并与地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 规划编制工作需由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规划类)甲级资质单位,或城乡规划、建筑工程设计、风景园林工程设计等相关甲级资质单位,与在该遗址从事过考古工作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共同完成。
  第六条 规划成果主要包括规划说明、规划图纸及附件。

    第二章 规划说明第七条 规划说明应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说明规划的原则、目标和思路,对各项规划内容进行阐述,文字表达应准确、清晰、科学、规范,并与规划图纸保持一致。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 概述;
  (二) 资源条件与现状分析;
  (三) 总体设计;
  (四) 专项规划;
  (五) 节点设计;
  (六) 投资估算。
  第八条 概述内容包括:
  (一) 遗址概况:应包括遗址名称、位置、时代、性质、范围、遗存构成和历史沿革等;
  (二) 编制依据:应包括有关法律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和规范、考古与科研成果以及相关规划等;
  (三) 规划范围:应说明规划范围和面积、遗址公园范围和面积;
  (四) 规划目标:应明确遗址公园定位及建设目标;
  (五) 规划原则:应围绕规划目标,从考古、保护、研究、利用、管理等不同层面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原则。
  第九条 资源条件与现状分析内容包括:
  (一) 文物资源:明确遗址的价值与价值载体,评估价值载体的保存、保护状况及利用条件,以及遗址公园范围内其他文物资源条件。
  (二) 区位条件:评估遗址公园与所在区域的城乡区位关系、外部交通条件等情况。
  (三) 社会条件:评估遗址公园所在区域的社会经济条件、人文资源条件、地方政府政策与资金支持、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管理等情况。
  (四) 环境条件:评估遗址公园所处区域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景观风貌、场地内建设现状、基础设施条件与公共卫生条件等。
  (五) 考古和科研条件:评估考古工作历史、现状、研究成果,以及现有考古工作计划和遗址公园建设之间的关系。
  (六) 管理条件:评估遗址保护规划实施、管理运营体制机制、相关保护与管理设施建设、开放展示与游客服务等情况。
  (七) 相关规划分析:分析遗址公园规划与文物保护规划的关系,分析遗址公园所在区域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涉及遗址公园规划范围的建设、管理要求和规定。
  第十条 总体设计内容包括:
  (一) 阐释与展示体系规划
  包括阐释与展示策划、阐释与展示结构等内容。
  1. 阐释与展示策划:应在文物保护规划中已有展示原则和内容的基础上,根据资源条件与现状分析构建价值阐释框架,确定阐释与展示的对象、定位、主题、内容、方法等。
  2. 阐释与展示结构:应根据阐释与展示策划,构建展示空间关系,包括展示分区、展示流线、重要节点等。
  (二) 遗址公园总体布局
  包括功能分区、交通组织、设施分布等内容。
  1. 功能分区:一般应包括遗址展示区、管理服务区、预留区等,并可酌情细化。规划区域内具有重要自然、人文社会资源的,可划定专门的相关资源展示区。相关资源展示区应符合相关行业规划保护要求,并与遗址展示区相协调。其中:
  1) 遗址展示区:是以遗址展示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仅限于空间位置、形制和内涵基本明确的遗迹分布区域。
  2) 管理服务区:是集中建设管理运营、公共服务等设施为主的区域,一般应置于遗址保护范围之外。
  3) 预留区:是考古工作不充分或暂不具备展示条件的区域。预留区内以原状保护为主,不得开展干扰遗址本体及景观环境的建设项目。
  2. 交通组织: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根据阐释与展示结构,合理体现遗址整体布局并组织交通系统,保证遗址展示区的可达性和遗址公园服务质量。应严格控制遗址公园内入口、集散广场与停车场的规模,妥善处理新建路网与遗址的关系。遗址公园内道路不宜过宽,铺装材质应慎用柏油等现代材料,避免过于现代化和人工化。
  1) 应进行出入口设计,确定游人主、次和专用出入口,及出入口内外集散广场与停车场的位置、布局与规模要求。
  2) 路网设计应优先考虑遗址布局和道路体系,并根据各分区的活动内容、游人容量和管理需要确定具体路线、分类分级、交通设施配备,明确道路形制与铺装特色等。
  3) 主要道路应具有引导游览的作用,易于识别方向。游人大量集中地区的园路要做到明显、通畅、便于集散。
  3. 设施分布:应以满足最低功能需求为原则,严格控制设施数量和规模,淡化设计,确保遗址本体和周边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应落实策划阶段所需展陈、标识、管理设施,并结合游客需求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合理确定各类设施的数量、规模与位置。
  1) 展陈设施:可包括现场保护展示设施、遗址博物馆或陈列馆、考古工作站等。应根据实际保护展示需求及文物保护规划要求,合理选择展示方式并设置展示建构筑物等展示设施;设施建筑风格应简洁,与遗址本体和周边环境相协调;重要节点的展示方式应因地制宜;遗址博物馆或陈列馆、考古工作站、遗迹现场展示等建构筑物应严格控制体量,根据功能需求科学测算具体的建筑技术经济指标。
  2) 标识设施:包括标识牌、解说牌等。应根据相关规划中的阐释与展示体系要求,配合展示方式组织与展陈设施设置,明确标识系统的阐释内容、标识位置、方式与样式等。标识样式应具有可辨识性,并与环境相协调。
  3) 管理设施:可包括遗址公园管理中心、管理用房、安全防护设施等。管理设施应结合遗址博物馆或陈列馆等展陈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考虑,严格控制设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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