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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时间:2013-12-16 11:22:44 来源:网络 作者:国家文物局 点击:20233次
环境设施(标识设施、雕塑小品、环卫设施、广告等)、夜景照明、绿化景观的控制要求和设计原则。
  (二十一) 专项规划图:根据遗址公园规划具体情况,可单独绘制考古与研究实施方案图、管理运营规划图、基础设施规划图、竖向规划图、综合防灾规划图等专项规划图纸,图纸要求应符合相关专业标准及规范。
  (二十二) 节点设计图:绘制节点总平面图、三维形象示意总图,图纸应清晰表达节点设计的全部内容,遗址展示节点应注明遗址本体保护与展示措施及建设控制要求。
  (二十三) 鸟瞰图及表达设计意向的三维示意图:遗址公园全景鸟瞰图;重要节点鸟瞰或人视效果图;展示设施、配套设施等建筑的形象示意图;雕塑小品、环卫设施等的形象示意图。
  第十五条 规划图纸绘制要求:
  (一) 规划总平面图应根据实际面积决定可操作的比例尺度,原则上应在不小于1:1000精度地形图基础上绘制,总平面图比例尺为1:500—1:2000。
  (二) 节点设计平面图比例尺为1:100—1:500。
  (三) 规划图纸中需标注图名、比例尺、指北针、图例、规划单位名称、绘制时间。
  第四章 附件  第十六条 规划附件一般包括:
  (一) 以往考古与研究成果。
  (二) 地方政府关于遗址公园立项、建设与管理的相关文件或要求。
  (三) 保护规划摘要内容,已实施的保护工程及竣工报告,所在地土地利用、城乡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规划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等内容;已批复公布的遗址文物保护规划总图,并标注遗址公园规划范围、分区与文物保护区划的关系,文物保护措施图、展示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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